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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訂工程合同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!
- 2020-07-30
-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
建設施工目前出現(xiàn)的施工合同糾紛也是逐漸增多,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業(yè)的市場地位、建設領域的經營習慣和行業(yè)慣例等經濟因素造成的,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當事人在簽訂合同、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缺乏相關的意識、知識和經驗,埋下法律風險而造成。如果發(fā)包人與承包人要進行工程施工,雙方需要簽訂工程合同,合同是約定權利義務內容的協(xié)議,在簽訂合同時,需要雙方平等協(xié)商,并且不能違反法律規(guī)定。今天,錦盾鄭州律師整理了關于工程合同簽訂注意事項的內容,希望對您有用。
一、關于發(fā)包人與承包人:
1、對發(fā)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:
①主體資格,即建設相關手續(xù)是否齊全。例: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?是否列入投資計劃?規(guī)劃、設計是否得到批準?是否進行了招標等。
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。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。
2、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:
①資質情況;
②施工能力;
③社會信譽;
④財務情況;
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.
上述內容是體現(xiàn)履約能力的指標,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。
二、合同價款應注意:
1、《協(xié)議書》第5條“合同價款”的填寫,應依據(jù)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(guī)定,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(fā)包人、承包人依據(jù)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(xié)議書內約定。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(fā)包人承包人依據(jù)工程預算在協(xié)議書內約定。”
2、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,要求第一要協(xié)議,第二要確定。
暫定價、暫估價、概算價、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,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。
三、發(fā)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:
1、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準確。
2、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。
3、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、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。
四、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:
1、填寫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《通用條款》所列的固定價格、可調價格、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,約定一種寫入本款。
2、采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。如:總價包死、單價包死,還是部分總價包死,以免履約過程中發(fā)生爭議。
3、采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。
4、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。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(shù),也可采用絕對值法。
5、對于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,應約定調整方法。
五、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:
1、填寫條款的依據(jù)是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4條和《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》第34條。
2、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、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。
3、應準確填寫發(fā)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。
4、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。
六、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:
1、填寫第26條款的依據(jù)是《合同法》第286條、《建筑法》第18條、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5條和《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》第35條。
2、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(fā)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,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(jù)計算。
3、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:按月結算、分段結算、竣工后一次結算(小工程)及其它結算方式。
七、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:
1、填寫條款時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、品種、規(guī)格、數(shù)量、單價、質量等級、提供的時間和地點。
2、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。
3、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(可以選擇預結法、現(xiàn)結法、后結法或其他方法)。
八、違約條款應注意:
1、在合同中首先應約定發(fā)包人對《通用條款》第24條(預付款)、第26條(工程進度款)、第33條(竣工結算)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。
2、在合同中應約定承包人對《通用條款》第14條第2款、第15條第1款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。
3、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。
4、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(shù)額和具體計算方法,要越具體越好,具有可操作性,以防止事后產生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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