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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婚姻撤銷?
鄭州婚姻律師的當事人之一姑娘喻某惠與小伙子關某曉于2012年1月經人介紹認識,認識后喻某惠將關某曉介紹給自己的家人認識,喻某惠母親感覺關某曉各方面的條件都很好,非常喜歡關某曉,于是極力催促喻某惠與關某曉戀愛結婚。喻某惠接觸關某曉一段時間后感覺雙方不合適,于是向母親提起,但是固執(zhí)的母親堅決反對兩人分手,甚至楊言如分手便與喻某惠脫離母女關系。2013年4月末,喻某惠正式告知家人和鄭州離婚律師,要與關某曉分手,母親去市場買回農藥并威脅如兩人分手將喝農藥自殺,喻某惠被逼無奈與關某曉于2013年5月21日登記結婚,但由于婚姻不是出于喻某惠自愿,雙方并沒有同居生活。在喻某惠和家人的不懈努力下,8月喻某惠終于做通了母親的思想工作,向法院請求撤銷與關某曉的婚姻關系,關某曉也同意撤銷。
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,喻某惠是在母親的脅迫下締結的婚姻,屬于法定可撤銷的范圍,對喻某惠的請求予以支持。
鄭州婚姻律師解讀案例
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具有撤銷權的婚姻,即已成立的婚姻關系,因欠缺婚姻合意,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撤銷。即這種婚姻是否有效取決于當事人的態(tài)度,當事人如果行使撤銷權的,其婚姻無效;反之,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的,這種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。根據《婚姻法》第11條的規(guī)定,因脅迫結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。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,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,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
撤銷婚姻登記有一年的時間限制,喻某惠5月結婚,8月申請撤銷,屬于登記一年內撤銷的情形,應予以撤銷。鄭州婚姻律師在此提醒:撤銷婚姻必須由受脅迫一方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,不受脅迫的一方沒有撤銷的權利。在本案中,喻某惠有撤銷婚姻的權利,而關某曉沒有撤銷婚姻的權利,假設關某曉也對這段貌合神離的婚姻不滿,只能提出離婚。
鄭州婚姻律師維權提示
本案中喻某惠的婚姻屬于包辦強迫婚姻,除了這種情形之外,可以撤銷的婚姻主要還包括買賣婚姻和拐賣婚姻。但鄭州離婚律師需要說明的是,“利誘”不同于“脅迫”,如女方對男方說,你和我結婚,我就給你安排工作。但結婚后女方不給男方安排工作。此婚姻為有效婚姻,不能被認定為無效婚姻。不幸受脅迫的受害人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登記。
申請撤銷婚姻要注意必須由受脅迫的一方在結婚登記一年內提出,如果是被拐賣到深山或被拘禁的婦女(像電影《盲山》中的女主角),在恢復人身自由之后一年內提出也有效。
申請撤銷婚姻需要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,如果有遭脅迫的證據要注意留存,證人證言也能起到證明作用。根據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》的規(guī)定,可撤銷婚姻中的“脅迫”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、身體健康、名譽、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,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。沒有達到上述損害程度的,鄭州婚姻律師不認為在可撤銷婚姻之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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