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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款人還不可以直接賣抵押物嗎
- 2022-07-14
- 錦盾律師
黃某某與王某于2018年6月8日簽了借款合同,約定,黃某某借給王某人民幣15萬元,王某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屋(價值約35萬元)抵押;借款期限為兩年,如果王某到期沒有償還貸款,則該抵押房屋直接歸黃某某所有。
王某在期滿之后,無法歸還本息,甚至連什么時候能夠還錢也是一個未知數(shù)。在拖了一年多后,王某仍未給出還錢的日期,黃某某只好準備“接管”王某當初抵押的房屋,但沒想到卻遭到了王某的拒絕。
【錦盾律師以案說法】
為什么黃某某依合同約定獲得抵押房屋所有權卻得不到法院支持呢?
其實,這里面涉及到一個流質契約的問題。什么叫流質契約,本案中黃某某和王某約定的,如果欠款到期不還,抵押房屋直接歸黃某某所有,這就是典型的流質契約,這種約定法律是禁止的。 之所以禁止這種約定,也是為了避免,一些人“趁人之危”,在債務人急迫困窘時,迫使其簽訂這樣的流質契約,以小額債務謀求價格大有抵押物,以此獲取非分利益,所以此類約定法院是不會支持的。
本案中,雖然黃某某無法根據(jù)約定直接取得抵押物,但其債權仍是受法律保護的,黃某某可以另行起訴王某清償欠款和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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