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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手了房子的歸屬怎么分
- 錦盾律師
- 2023-02-10
杜某在打工期間遇到了孫某,兩人很快陷入愛河。2013年,雙方以杜某的名義貸款買了套房,登記在杜某名下。該房總價37萬元,首付款14萬元,向銀行貸款23萬元,目前貸款已還清。
2014年開始,杜某和孫某雖然沒領結婚證,但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,而且此后多年,兩人相處的一直都挺好。
【案件結果】
房產登記在原告杜某名下,被告孫某雖然主張支付了首付款,但沒有拿出能支撐自己主張的有效證據。且雙方是從2014年開始同居的,也就是說支付首付款發(fā)生在雙方同居之前,不能認定是被告孫某出資。而雙方提供的證據表明是共同還貸,本案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考慮,在雙方議價該房價值120萬元的基礎上,判決該房產歸原告杜某所有,酌情原告杜某給付被告孫某40萬元補償。 【錦盾房產律師建議】
戀愛時雙方都抱著赤誠,在買房、買車等大額資金來往時,鮮少會簽協(xié)議,這才導致分手后糾紛異常復雜。而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,而沒有協(xié)議、又無其他證據,事實又往往難以查明,給這類案件的處理上帶來很大的難度,與此同時也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非常大。
為了減少法官自由裁量給這類案件造成的諸多不確定性,同時便于查明案情,錦盾房產律師建議,同居前后買房務必簽署產權確認書。除非做好了分手不要房的思想準備,否則即使情到濃時也還需要理性談好,以免將來緣盡時曾相愛的兩人對薄公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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